中華鋪面工程學會「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
第一條 中華鋪面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大專校院對鋪面工程領域有專長之優秀在學研究生,特設置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
第二條 本學會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 具有領導才能並有具體優良事蹟之大專校院土木工程相關科系研究生,且為全職在學學生。
- 在學期間之學業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為甲等以上。
- 獎學金候選人需具有會員資格。為鼓勵非本國籍學生來台研讀鋪面相關領域提升技術,申請本獎不需具備會員資格,並另須由指導教授推薦。
第三條 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獎學金及獎狀,奬學金名額為博士班二位、每位新臺幣24,000元,碩士班四位、每位新臺幣12,000元。
第四條 本獎學金之評選作業如下:
- 本學會於工程教育及獎學金委員會下設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評選作業小組,辦理有關評選作業。
- 評選委員六至十人,由主任委員提名,並經工程教育及獎學金委員會通過後,於每屆一月三十一日前簽請理事會聘請之。
- 評選作業小組應於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將有關本獎申請表件發函各大專校院,請推薦候選人。
- 各校院經校內評審過程推薦博士班及碩士班候選人各一位,於每年五月二十五日前將候選人有關表件寄送本學會。
- 作業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候選人面談或前往學校查訪,並於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作業及決選投票。
- 決選投票可採實體投票或通訊投票,投票方式由主任委員決定。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實體投票,或書面委託其他委員出席。唯每位出席委員僅能接受一人委託,委託出席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四分之一。
第五條 本學會獎學金委員會應將決選審查結果提報九月份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第六條 本評選辦法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